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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的说明书

【药品名称】: 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
【商品名称】: 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
【药品规格】: 2ml:10万单位(0.1g,以奈替米星计)
【药品成分】: 本品主要成份为奈替米星。
【适应症状】: 本品用于。1. 本品适用于治疗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。如铜绿假单胞菌?变形杆菌属(吲哚阳性和阴性)?大肠埃希菌?克雷伯菌属?肠杆菌属?沙雷菌属及枸橼酸杆菌属等所致的新生儿脓毒症?败血症?中枢神经系统感染(包括脑膜炎)?尿路生殖系统感染?呼吸道感染?胃肠道感染?腹膜炎?胆道感染?皮肤或骨骼感染? 中耳炎?鼻窦炎?软组织感染?李斯特菌病等。2. 本品亦可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治疗葡萄球菌感染,但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感染常无效。
【用法用量】: 本品可肌内注射,也可静脉滴注。肌内注射和静脉滴注剂量一致,本品可加到5%葡萄糖注射液或0.9%氯化钠注射液50~200ml中静脉滴注,每次滴注时间为1.5~2.0小时。为了正确计算剂量,应在给药前获知病人的体重,对于肥胖病人的剂量应按标准体重计算。肾功能状况可根据血清肌酐浓度的测定而估计,或根据内在的肌酐清除率而计算。另外,治病期间应定期检查肾功能。对于体表过度烧伤的病人,由于药动参数的改变,其血清药物浓度可能下降,通过测定血清药物浓度来指导用药剂量显得更重要。疗程: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,应尽可能缩短治疗时间。通常的疗程为7~14天。在有并发感染时,可能需要更长治疗时间。虽然延长治疗时间,奈替米星的耐受性好,但长时间给药,应检测肾功能、听力和前庭功能,如果临床有异常指征,应适当调整剂量。在应用过程中,应通过测定血清药物浓度的峰谷值,以确保在所给剂量下的有效且安全。当测定方法可行时,峰浓度范围4~12ug/ml,不能超过16ug/ml。个体间,由于肾功能状态(正常或异常)的差别,其药物浓度会变,峰浓度应控制在6~12ug/ml,谷浓度应在0.5~2ug/ml较好。对于特殊病人的血清药物浓度的有效性,应考虑致病菌的敏感性、感染的严重程度和病人的机体免疫防卫系统的功能。推荐剂量并非一成不变,仅作为首次治疗或治疗期间不能测定血药浓度选择剂量的一个指导。1.肾功能正常患者的剂量成人复杂尿路感染,1.5~2.0mg/kg/次,每12小时一次;全身严重感染1.3~2.2mg/kg/次,每8小时一次;或2.0~3.25mg/kg/次,每12小时一次。对于婴儿(出生6周以上)至12岁的儿童:每日用药总量为5.5~8.0mg/kg。可以每8小时1次,每次用量为1.8~2.7mg/kg;也可以每12小时1次,每次用量2.7~4.0mg/kg。2.肾功能损伤患者的剂量对肾功能损伤患者,其剂量必须个体化,以保证有效治疗浓度。调整剂量的方法有几种,但最准确的方法是基于血药浓度进行调整。如果血药浓度不能获得,而患者的肾功能又稳定,测其肌酐清除率是最可靠的。对于肾功能有不同程度损伤的患者,可根据肌酐清除率用下式计算调整剂量:患者用药剂量=正常人所推荐剂量×患者的肌酐清除率/正常人的肌酐清除率。调整的一日总量可一日1次给药(即每24小时用药1次),也可一日2~3次给药(即每8小时或12小时用药1次)。一般而言,单次剂量不能超过3.25mg/kg。对于正在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肾功能不全患者,经透析所除去的药量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和方法有关。透析期间,推荐成人按2.0mg/kg补充奈替米星,直至血药浓度达所需浓度。
【不良反应】: 1. 本品肾毒性轻微并较少见。常发生于原有肾功能损害者,或应用剂量超过一般常用剂量的感染患者。2. 神经系统毒性:可发生第8对脑神经的毒性反应,但与其他常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相比,本品的毒性发生率较低,程度亦较轻,易发生在原有肾功能损害者,或治疗剂量过高?疗程过长的感染患者,表现为前庭及听力受损的症状,如出现头晕?眩晕?听觉异常等。3. 其他:偶可出现头痛?全身不适?视觉障碍?心悸?皮疹?发热?呕吐及腹泻等。4. 局部反应一般少见,偶有注射区疼痛。
【药品禁忌】: 对本品或任何一种氨基酸苷类抗生素过敏或有严重毒性反应者禁用。
【注意事项】: 1. 本品不是单纯性尿路感染,上呼吸道感染及轻度皮肤软组织感染的首选药;败血症治疗中需联合应用具协同作用的药物,腹腔感染治疗,宜加用甲硝唑 等抗厌氧菌药物。2. 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:失水,第8对脑神经损害,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及肾功能损害患者。3. 交叉过敏:对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链霉素,庆大霉素过敏的患者,可能对本品过敏。4. 为避免或减少耳,肾毒性反应的发生,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尿常规,血尿素氮,血肌酐等,并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改变。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,调整剂量使血药峰浓度在16mg/L以下,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(如2~3小时以上),谷浓度避免超过4mg/L。5. 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损害程度减量用药(见【用法用量】)。6. 严重烧伤患者本品的血药浓度可能较低,应根据血药浓度测定结果调整剂量。7. 本品剂量相同时,发热患者的血药浓度较无发热者低,血消除半衰期(t1/2β)亦较短,但退热后血药浓度可能增高,通常不须调整剂量,贫血患者本品的t1/2β也可能较短。8. 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天,以减少耳,肾毒性的发生。9. 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:本品可使血糖,血碱性磷酸酶,血清氨基转移酶和嗜酸性粒细胞等的测定值升高,使白细胞,血小板等的测定值降低,多呈一过性。 ?
【批准文号】: 国药准字H20044201
【生产企业】: 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(国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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